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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制止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8-31 [来源]:组织部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支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党总支、支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发现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营商活动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党委组织部

2016年8月3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最近,有基层单位反映,少数机构和单位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营商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有的违规制作销售党旗党徽,甚至随意制作、任意定价;有的借机兜售“山寨”党建读物或制品,个别基层党组织搞硬性摊派,要求党员自费购买;有的组织商业化培训牟利,或以党性教育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有的假借党内活动开展商业营销,个别社会机构组织党建知识竞赛、先进模范评选等“民间”活动骗取党员群众钱财。这些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制止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止违规制作使用党旗党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25 号)要求,规范制作和使用党旗党徽,切实维护党旗党徽尊严。各级党委组织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指导把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违规制作和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情况的发生,严禁过度包装、任意定价,借机牟取不当利益。

二、不准粗制滥造党建读物或制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 年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等基本教材。不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名义编辑出版辅导读物或音像制品,不准用党费和财政经费购买,不准搞硬性摊派或要求党员自费购买。

三、严禁组织商业化培训谋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准组织基层干部和党员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不准以培训为由组织公款旅游,不准以“高成本”将培训外包,不准以“大价钱”请所谓知名专家授课。要注意防止一些培训机构冒充知名高校、干部学院、红色教育基地等,到基层宣传培训信息、推销培训项目。

四、防止假借党内活动搞商业营销。基层党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关活动,不准找企业拉赞助和用企业名称冠名,不准在活动中“植入”商业广告。同时,要注意防止有的社会机构以竞赛、评奖、出书等方式骗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钱财。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抵制不当营商活动。同时,要会同宣传、皠信和商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检、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搞营商活动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并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工 商 总 局 办 公 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