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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22 [来源]:组织部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院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以及《保定学院章程》《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内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干部任用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党总支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应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为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及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和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讨论审议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干部任(聘)用的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和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七)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研究讨论加强党组织设置情况,选优配强下设的党组织书记;

(九)研究拟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战略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形成会议意见,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研究二级学院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聘用考核晋升、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大型学术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等,形成政治审查意见,提交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方面的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前送达。

(二)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同志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八条 会前酝酿

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本单位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两代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议事程序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决策

对决策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工作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二)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党总支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党总支会议原始记录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所议事项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应参会人员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事项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党总支班子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校党委报告。但在党总支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不一致的言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党总支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