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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7-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中层干部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离任、接任程序,严格离任、接任纪律,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中层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降职、免职、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应在学院党委宣布职务任免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交接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社会资源;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本岗位工作中存在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明,以及对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等。

(二)资产财务情况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独立法人单位)、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等。

(三)人事情况包括中层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包括离任干部在本单位分管范围内有关资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请示报告等);上级下发的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学院党委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后即启动交接工作。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离任干部原工作单位和办公室、组织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监交。

(二)离任、接任干部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认真填写《保定学院中层干部工作交接表》(以下简称《工作交接表》),在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还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三)《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由离任干部填写,在交接结束后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离任岗位所在单位三方各存一份。接任干部应在交接完成后将《工作交接表》复印件交学院办公室、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六条交接纪律和要求

(一)离任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交接工作期间人、财、物一律暂时冻结。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三)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四)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院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五)对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的单位,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该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履行单位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在学院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由学院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移至院内其他单位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八)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九)全体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并对移交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无故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负责、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组织处理。

(十)中层干部离任后离开学院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